大運河是世界歷史上線路最長、開鑿時間最早的人工運河,從先秦到明清,兩千餘年間,大運河從區域性運河逐漸开展為溝通南北的全國性運河,成為連接北方政治中心與南方經濟中心的交通線,更成為古代王朝賴以生存的生命線。正因如此,歷代王朝對運河的管理都不曾鬆懈,到了明清時期,運河管理制度更趨完善,運河之上人員眾多、组织龐雜。為了更好地監察運河官員,維護運河秩序,明中央也時常派出監察御史於河道之上往來巡視,對河道管理、漕糧運輸和鈔關收稅等工作進行專項監督,這就是明代的巡河御史。
明朝建立後,明太祖朱元璋十分重視對官員的監督和管理。在經歷了一系列嘗試與革新之後,他將都察院監察御史擴充為十三道一百一十人,負責糾彈百官,澄清吏治,維護風紀法度,因而御史又稱「風憲」。明政府每年從監察御史中輪選出部分人員出外巡視,並根據巡查事務的不同冠以不同的名稱,如巡視倉場的稱為「巡倉御史」、巡視草場的稱為「巡青御史」,巡河御史就是外出巡視運河等河道相關事務的專差御史。巡河御史職權涉及運河漕運、河道、鈔關、荒政等眾多方面,是明代河道管理系統中的一個重要角色,也是窺視明代政治、經濟、社會等問題的一個窗口。
巡河御史的設置沿革
運河作為古代王朝重要的經濟命脈,統治者對其給予了很高的關注。明朝從永樂帝遷都北京之後,政治中心遠離經濟中心,為保障北方尤其是京城的物資供應,對元朝的大運河進行了擴建和修繕。但運河貫通後不久,便因管理不善出現「河道奔潰,壅溢數省」的現象[雷禮:《國朝列卿紀》卷102,《明代傳記叢刊》第38冊,台北:明文書局,1991年,第552頁],嚴重影響了運河功能的正常發揮。為了改變這種情況,永樂十五年(1417年)開始,政府一方面派遣官員治理河道,另一方面則令監察御史和錦衣衛往來運河之上巡視,巡河御史的雛形出現。
從正統年間開始,巡河御史進入了一個开展完善的時期。這期間,巡河御史時常被取代或罷革,但不久又恢復派遣,人數也有增有減,不斷反覆。成化七年(1471年),運河的淤塞嚴重,憲宗皇帝任命王恕總理河道主持疏浚。王恕在考察運河官制之後,呈上《乞罷巡河管泉等項官員奏狀》疏,對運河上的官員設置進行了調整:「分河道為三節,北自通州至徳州,南自沛縣至儀真各屬郎中一員,中自徳州至濟寧屬山東按察司官一員,又以侍郎一員總理,罷主事、御史」[申時行:《大明會典》卷198《工部十八》,《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792冊,第369頁],巡河御史一職也被免除。但從史料中看,王恕的改革成果並未持續多久,不久後巡河御史就再次出現在運河之上。
作為溝通南北的大動脈,運河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且不論運河上運載的各種物資,僅河道修浚一項就涉及大量錢款和官員。將如此重要的工程完全交給外官打理而不加以監察,統治者自然是不放心的,因此巡河御史「雖建言裁革,詔旨頻頒,而添設如舊」[黃訓:《名臣經濟錄》卷22《戶部》,文淵閣《四庫全書》,史部第443冊,第432頁]。
但與此同時,巡河御史的職責又與巡鹽、巡漕、巡關、捕盜、操江等御史有很大的重合,因而一旦政府財政稍有不支或是運河不出問題,就成為第一时间被裁革的對象。到萬曆後期,隨着神宗怠政情況愈加嚴重,官員缺額現象普遍存在,額定一百一十員的監察御史也缺員大半,這種背景下,雖有官員屢次上書請求重設巡河御史一職,但是多不了了之,巡河御史最終消逝在歷史長河之中。
巡河御史的主要職責
巡河御史官階雖只有正七品,位居總督河道、總理漕運之下,但由於其口含天憲,可以直達天聽,因此對於有管河之責的府、州、縣各級官員均有監察之責,理論上的權力是很大的。簡單概括,其職責主要體現在監管河道、災民善後和維護治安三個方面。
巡河御史本就針對河道而設,因而管理河道不断是其主要職責,其對河道的管理主要從監督修浚河道、督察錢糧、整飭風紀、查禁走私和懲辦違例官員幾個方面進行。明政府對巡河御史禁治豪強,革除奸弊,維持運河正常運轉是抱有很高期望的,但從現實情況來看,由於種種原因的限制,實際達到的效果卻十分有限。
如明廷規定:「馬快船不許附帶私鹽客貨,若於關文外多索一夫一軍及分關前驅逼取錢物者,巡河御史、按察司官將隨從人役並附船各商拿問,民解口外,軍發邊衛,鹽貨入官」[申時行:《大明會典》卷149《兵部三十二》,《續修四庫全書》史部第792冊,第541頁]」,但現實情況中,巡河御史對此類現象往往無可奈何,「勛戚、內官、權勢之家奏討開中鹽利,駕馬快官船,多至二三百艘,於長蘆等處滿載南行,張揭欽賜黃旗,雖有巡鹽、巡河等官,莫敢誰何」[《明憲宗實錄》卷260,成化二十一年春正月己丑,台北「中研院」史語研究所,1962年校印本,第4409頁],這些人打着皇家的旗號假公濟私,在運河之上橫行霸道,巡河御史也難以約束。
監管河道官員和運河事務是巡河御史的主要職責,但特殊情況下,巡河御史還需要兼理災民善後和維護地方治安的工作。巡河御史對災民的善後直接目的並不是控制災荒或是救助饑民,而是為了防止災民聚集鬧事或者災民死後屍體聚集產生疫病,影響運河的正常運行。同樣,維護治安也並非巡河御史分內之事,但為了保證運河、漕運的正常通行,巡河御史參與緝捕盜賊和維護治安也常見於史料之中。
巡河御史的功效和缺陷
從巡河御史發揮的作用來看,它的存在第一时间彌補了河道管理系統的缺陷。巡河御史作為監察官品級不高但卻代表中央,在皇權的加持下對河道相關的一應官員均能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其次,巡河御史的存在對於一些中小型河道工程的建設來說十分有利,其存在對參與工程的官員百姓來說是一種來極大地激勵,也便於籌措錢糧,提高工作效率。最後,巡河御史維護了河道的正常運行秩序,為兼理河道事務的地方基層官吏给予了獨立於地方管理體系之外的權威保障。
不可否認,巡河御史在明代河道管理體系中發揮了獨特的功效,但是也應該看到,這些功效難以掩蓋其存在的致命缺陷。其一,職責的可替代性強,致使其地位不穩定,容易被取代,難以有顯著作為。其二,隨着河道上總漕、總河相繼出現,職責上他們總覽一切漕運、河道相關事務,巡河御史身份定位逐漸由監察官員向監察、行政結合轉變,變成總河、總漕領導下的河道管理系統中的中層官僚,致使其作為御史的本職工作——監察受到極大限制,局限性不斷增強。其三,運河之上複雜的利益糾纏,使得巡河御史的職權發揮受到極大限制。最後,巡河御史權力缺乏監督,部分巡河御史貪污受賄、行為不端,敗壞御史形象和官場風氣,加速其消亡。
明代,巡河御史的設立在一定條件下,確實發揮了獨有的效果,促進了河道系統的正常運行。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影響和限制,在實際運行過程中,巡河御史不得不根據現實需要不斷調整職能。這種調整表面上是由於運河之上官員群體的特殊性、複雜性導致的巡河御史局限性不斷增強,實際上則是明代皇權與臣權之間矛盾的具體體現,也是明代制度體制運行邏輯之下不可避免的开展路徑。因此,當運河為國家服務佔上風時,巡河御史尚能夠憑藉皇權加持較好的發揮其職能,一旦運河成為為皇權服務的皇家河道,或者說皇權的需求超過了河道的公共屬性,巡河御史便陷入兩難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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