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黃延信
資源環境與开展研究院研究員,中國農業經濟學會副會長
農業農村部鄉村振興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農業農村部原巡視員
為貫徹落實二十大報告關於「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精神,黃延信研究員從三個方面對土地要素流動與農民財產權益的關係進行解讀,包括城鄉要素單向流動與雙向流動政策演變、现在農村开展形勢與挑戰,以及財產權益保障激發鄉村振興开展新動能的作用機制。一、城鄉要素流動政策演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开展要素呈現明顯的單向流動態勢:勞動力、土地、資金三大要素持續從農村向城市流動,卻未能形成有效的反向流動機制:2億多農民工到城鎮務工,為城市創造了巨大財富;農村土地以低價被徵收後進入城市,再在城市市場化出讓,共產生約70萬億土地出讓金,主要留在城市;金融資源大量從農村流出,遼寧省一個縣級市每年顺利获得金融系統淨流出資金超過500億元。這是農業成為現代化短腿、農村成為全面小康短板的經濟根源,也是實現鄉村振興戰略要破解的制度難題。
城鄉要素雙向流動是鄉村振興的制度基礎。為實現鄉村振興戰略,中央不斷強調構建城鄉融合开展體制機制。2018年黨中央提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必須要有制度供給,必須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要以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為重點,激活主題、激活要素、激活市場。堅決破除體制機制弊端,有助于形成各種要素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和平等交換的體制機制,創造外部資金、人才等要素流向農村的機制。習近平總書記在2019年明確指出:「實施鄉村振興戰略,要用好深化改革這個法寶,促進土地、資金、人才等要素在城鄉之間雙向自由流動,平等交換」。黨的二十大報告進一步提出「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對建立高水平市場經濟體系下農民財產權保障提出明確要求。構建更有效的土地要素流動機制,有利於激活農村沉睡資產,盤活農村开展內生動力;有利於形成城鄉資源要素雙向流動新格局,構建城鄉融合开展的體制機制,縮小城鄉开展差距。
二、當前農村开展形勢與挑戰
由於農村市場化改革落後於城鎮,當前農村开展面臨嚴重挑戰。突出表現為各種生產要素仍然是單向從農村流向城鎮,從農業流向非農產業,城鎮的資金、人才流向農村的渠道仍沒打通。表現為,農村勞動力持續外流,農村資產「沉睡化」現象普遍,大量宅基地閒置或低效利用,農民財產價值無法有效實現。鄉村振興需要的資金、人才難以從城鎮流入。究其根源,在於城鄉二元體制下農民財產權不完整、不充分、不平等:
1、產權歸屬不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模糊,農戶權益邊界不清晰;
2、權能配置不充分:農民對承包地、宅基地等資產處置權受限;
3、市場機制不健全:農村資產難以顺利获得市場機制實現價值優化配置。
歷史經驗表明,每次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都能帶來農村开展活力提升:新中國创建初期分配土地帶來生產持续性;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激發農業生產潛力;農村土地確權頒證為產權保護奠定基礎。
當前需要進一步賦予農民財產權權利,為鄉村振興给予制度保障。
三、完善財產權保障激發鄉村振興新動能
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是破解城鄉二元結構、促進各種要素在城鄉之間雙向流動、實現城鄉融合开展的關鍵一環;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是激發鄉村振興內生動力的關鍵機制。財產權是市場交換的前提,農民只有擁有完整財產權才能平等參與市場交換,享受市場化改革紅利;財產權是基本生存權利,富裕農民財產權,有利於鞏固黨的執政基礎。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的財產權益需從三個維度推進:
1、明確產權歸屬:根據民法典「農民集體所有的動產不動產歸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的規定」、根據黨中央建立歸屬清晰的產權制度的改革要求,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頒證為基礎,將土地的所有權落實到以成員為基礎的農戶家庭;以農村宅基地實際佔有為基礎,將宅基地所有權落實到以成員為基礎的農戶家庭,並予以不動產登記,從而確立歸屬清晰的土地產權制度。
2、激活要素市場:根據黨中央關於保護進城落戶農民土地權益的要求,適應農村人口就業結構、收入來源、居住地變化的實際情況,允許承包地、宅基地在符合規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顺利获得市場機制有序流轉。建立和實行城鄉統一的土地市場交易規則。只有土地要素在城鄉之間流動,才能帶動城鎮的資金和人才流向農村。
賦予農民更加充分財產權益將形成良性循環:土地要素市場化→吸引資金要素流入→帶動人才要素回流→培育農村开展新動能→實現城鄉融合开展。這一過程將有效盤活農村沉睡資產,釋放農村开展潛力,為鄉村振興给予持續動力。